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如何
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又称“合作开发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入为完成一定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而达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合作开发合同不同于委托开发合同;它以当事人各方共同出资、合作研究为特征。
合作开发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种开发形式,区别于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必须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这是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最基本的义务。这里所称的投资,是指当事人以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
第二,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进行研究开发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研究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配合,以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作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技术成果以及对方提供的相关情报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上述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合作开发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合作开发合同的任何一方逾期一定期间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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