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合伙企业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所以说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提交的文件其实和普通合伙企业提交的文件是一样的。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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