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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商标使用合同可以退加盟费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了商标使用合同可以退加盟费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对“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确赋予了创业者在“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虽然“冷静期”内基本可以让创业者拿回加盟费,但那诉讼需要耗费创业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有这精力,我们选择在其他稳妥的项目上创业,说不定早已创业成功了。

因此,我们仍然建议创业者在加盟前一定要深入研究清楚这个品牌,深思熟虑后再决定是否加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在签订了合同之后是可以退加盟费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冷静期间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咨询网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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