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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具有哪些功能优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有助于风险投资家的培养。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作为普通合伙人风险投资家独享企业的控制和经营管理权,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其他风险投资者无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这就为其实施自己的投资理念,展示自己的经营才干提供了用武之地。而公司制中的经理只是公司聘请的雇用人,其权力的运用不仅受董事会节制,而且甚至会受到大股东的干预。我国政府出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投资的管理者即投资经理多为政府任命。任职一般只有4~5年,而风险投资在我国要获得收益至少要3年以上。管理者任职期内见不到效益,有了效益也是继任者的。同时风险投资又伴随着高风险,出了事责任则是自己的。结果导致风险投资公司的管理者缺乏风险投资的原始动力。这也是公司制尤其不适合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制度安排的一个现实原因。

第二,有利于形成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公司制下存在严重的代理人风险。董事会这种代表股东进行间接民主管理形式的弊病是,它可能把管理层隔离开来,使所有人无法有效性地控制企业。这又会出现严重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一个明显的局限性是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并且这一制度设计被明确载入有限合伙协议中,而且在整个存续期内不能改变,这种激励方式和强度具有事先“内置化”的性质,不像公司制下的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等激励方案可以经股东大会审议随时加以调整,这就更加刺激了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使其将投资风险转化为竞争动力,确保风险投资企业的积极有效运转,充分体现了风险投资中的高风险、高收益。

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一是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但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这正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强调的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应尽可能地匹配的原理相吻合,极大弱化管理者的道德风险,约束其随意性投资行为;二是普通合伙人声誉的约束。由于合伙期限一般只有10年,普通合伙人要想不断地筹集资金,就要努力地保持自己的声誉,他就要不断地创造出成功的业绩,以保持声誉,彰显能力;三是有限合伙制实行报告制度。即管理人须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机构运作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投资家起到控制作用;四是投资者优先回报条款的约束。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在合伙协议中,加入了给投资者优先回报的条款,这个条款规定在普通合伙人收到利润分配之前,允许投资者先收回某个固定比率的回报。为防止普通合伙人的过度风险投资,协议中还可规定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占资本总额的最大比例。

第三,与公司制风险投资形态相比,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资产不足于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的经营风险客观上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滥用控制权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的公司清偿不能的责任,就会由无故的债权人代人受过,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道德风险。相比之下,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由于投资企业家必须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经营上的道德风险。

第四,有利于规范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发展。

有限合伙式风险投资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共同特点:

(1)由理财专家管理;

(2)拥有权益式融资工具;

(3)投资于尚未赢利、尚未销售甚至还没有生产出产品的,但是具有很大的赢利潜力的创业企业;

(4)通过转让已育成企业的股权获得高额盈利。这种产权明的晰风险投资运作机制能够确保并促进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依法规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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