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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企业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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