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如何履行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交易禁止义务如何履行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普通合伙人的善管义务是什么
善管义务。普通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的管理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包括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撤销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如何履行
普通合伙人可分为二类: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
其中,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普通合伙人中的有权”应被理解为代理权。若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之合伙人在事务范围内代理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则行为本身包含自己的行为”与代理其他合伙人的代理行为”。其信义义务应该为忠实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内部相互之间互负的信义义务应该包括出资义务、检查监督义务、合伙财产维护义务和忠实义务。因为合伙合同一经成立和生效,合伙人即负有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的出资就构成了合伙组织的财产。在合伙组织成立后,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也可通过相互监督或专职监督等方式平等地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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