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发起设立合伙**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当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合伙**师事务所申请报告》;
(二)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三)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五)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六)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九)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5、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7、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8、违约责任。
申请设立合伙**师事务所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合伙人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初审同意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报送的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伙人.
(五)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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