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的救济办法
一、自力救济-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力救济,也称作“私力救济”,民间称之为“私了”。是在没有第三人协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避让与和解两种方式。
1.避让。避让是指合伙纠纷发生之后,一方当事入主动放弃争执,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
2.和解。和解是指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八,就产生争执或冲突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归于消灭的行为。和解的特点在于双方有协商的愿望及进行协商的行为。在解决纠纷的结果上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二、社会救济——在第三方协助或主持下解决纠纷的方式
社会救济是是指依靠社会力量来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主要特征是基于合伙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请求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与自力救济的区别就在于第三者的介入。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第三者不包括国家机关。在实践中,由社会力量介入解决注册会计师之间合伙纠纷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调解,二是透过双方当事人认同的第三人进行调解。
三、公力救济——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方式
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的公权力解决合伙纠纷,即作为国家机关的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来解决合伙纠纷,其表现形式就是民事诉讼。
采取以国家公权力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合伙纠纷,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解决合伙纠纷的方式相比,有其优势,也有其不足。
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的优势主要表现为:
1.民事诉讼是合伙纠纷最终和最具权威的解决方式。
2.民事诉讼的程序严格性有利于合伙纠纷的公正解决。
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的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为:
1.采取诉讼方式有可能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抗。
2.社会民众一般不容易理解和接受民事诉讼方式。
3.民事诉讼方式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4.采取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合伙纠纷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以上三种合伙纠纷解决的方式各有特点。它们之间常常是功能与利弊互补,各有其适用范围,从而组合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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