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内部权力配置的模式
(1)法律直接配置。即由国家法律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并将有关权力直接配置给各个合伙人。
(2)授权合伙协议配置。即国家法律并不直接规定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而是完全授权合伙协议自主配置。
(3)法律和合伙协议共同配置。即国家法律只对合伙企业内部的权力结构作出原则规定,至于各合伙人的具体权力则由合伙协议依法自行配置。
在三种企业内部权力配置模式中,前两种模式均不理想,第一种模式强制性有余,但弹性不足;
第二种模式虽然较好地体现了企业自治这一现代立法原则,但对企业内部行为及权力配置的法律指导作用不够突出;
第三种模式则较好地解决了法律制度设计及合伙协议之间的关系,既体现了法律的指导作用,又能够使投资者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其可行的权力配置形式。
在我国,合伙企业在实践经验不足,人们对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结构及其配置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我国合伙企业法在对合伙企业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结构作出合理设计的基础上,又授权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具体配置合伙企业内部权力的自治功能。这对于尊重合伙人的整体意志,正确处理合伙人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从而形成合伙企业切实可行的权力配置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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