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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组成。但是,市场经济主体早已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因此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否能作为民事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

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

2、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只看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而将企业人格和投资人人格视为一体,没有看到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法人说,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而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无法具体界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者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允许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承担象法人一样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大概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要么把它归纳法人。但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获得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因此,小编同意第三种观点,即非法人团体资格说。

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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