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后的效力是什么
选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后的效力是什么
依据我国担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后,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事务执行人处理,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合伙人的平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同样地执行合伙事务。事实上,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这种方式适合于合伙人数较少的合伙。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即一名合伙人受托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即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方式同样适合于人数较多的合伙。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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