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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普通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效力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合伙企业,是由于人合性决定的。但如果有特殊约定的话,就不成立了。

二、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再同等条件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优先购买其他合伙人的份额,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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