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成立的要件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种,如要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自愿签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加大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仍然是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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