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场需要满足合伙企业的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一、企业注册场地要求是什么
企业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一般是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地址,需要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新建房屋,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新购买房屋,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公管房,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二、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三、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选定企业注册地址应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可以是租赁的,也可以是自有的,但必须要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等。无论是您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必须要求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所以您若是租赁的办公场所,必须要房东提供产权证明;
2、企业注册地址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所以在选择企业注册地址的时候所租赁的房屋尽可能是个人的,这样注册登记时的手续相对简单;
3、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产权性质可以是商住、商业、办公、写字楼等。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总结的内容,经营场所首先要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登记成功,企业经营场所是企业设立成功的必要条件,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律师团队,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