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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创造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申请人:韩国三善海运株式会社(SAMSUMSHIPPINGCORP)

异议人:**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

异议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异议人:汕头市广信企业(集团)贸易发展公司

异议人:汕头市**经济发展总公司

异议人:**经济特区轻纺(集团)公司

异议人:**经济特区歧山经济发展总公司

异议人:**鳗联(集团)扬帆公司

异议人:中国**国际技术合作公司台州分公司

异议人:**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异议人:**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三善创造者”(SAMSUNCREATOR)号轮,为1975年日本造两货舱钢质杂货船,配有1×3310KW六缸柴油主机一台,船舶垂线间长98.00米,型宽18.00米,型深13.00米,夏季吃水7.616米,夏季干舷5.410米、总吨6,160,净吨2,558,载重量8,144.02吨,空船排水量2,625.98吨。该轮船东为**里亚马斯特航运有限公司(MASTEROCEANSHIPPINGLIMITD),登记港为**森特和格林纳丁斯。金*敦。事故航次该轮属申请人期租经营,船舶证书齐全,船舶沉没时,法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美国船级社的船检记录中亦没有任何文字表明船舶没有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标准。

1995年12月4日1330时-12日1719时,“三善创造者”号轮在韩国群山港装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树脂等货3,388.48吨、**物产株式会社两票聚脂切片818.88吨、纸张308.951吨、总计4,511.311吨货物。其中,一舱装载1,898.9吨,二舱装载2,612.4吨。12月10日0700-0800时验舱,两舱均干燥、清洁。12月12日1820时,完货后61分钟,“三善创造者”号轮启航驶往釜山。离开群山港时船舶吃水为5.11/5.89/6.68米,所存燃油、轻油及淡水分别为296.69/32.74/202吨。船长在其事实陈述中仅称:离开群山港时,仅排空首尖舱及第3号双层底舱的压载水,其余各舱的压载水尚存584吨。

12月14日0025时,该轮抵达釜山港,12月14日1000时到12月15日2100时,装载托盘装铜版纸1,641.4吨。装货时,有三善海运株式会社的监货人、船长及船员的监督,装卸工人使用船舶货机和视情况需要在舱内使用叉车进行装货作业。其中12月14日先装第SSHKP25BUS004400号提单项下,利害关系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所属托盘装铜版纸550件(307.485吨),172件装在二舱内,因无法再装入舱内,其余378件(211.3吨)被迫装在二舱舱盖上,对此,申请人提供的、经公证认证的船长所签大副收据中有明确记载;12月15日装载另三票托盘装铜版纸共计1,333.9吨入一舱。在釜山港装货时,仅对一舱中的货物重新积载,并未将货物调舱。装货完毕后一小时十分钟,即12月15日2210时离港驶往中国汕头港。离开釜山港时船舶吃水6.65/6.98/7.35米;所存燃油、轻油及淡水分别为282.2/28.1/173吨,未另加燃油、轻油和淡水。船报预抵汕头港时间为19日1600时。

利害关系人**经济特区华海贸易公司所购999.515吨铜板纸共1,725托。已分两票装上“三善创造者”号轮,其中519托(净重299.952吨、毛重308.951吨)于12月12日在群山港装载,提单号为SSHKP25KUN004200;另1,206托(净重699.563吨、毛重720.551吨)于12月15日在釜山港装载,与群山港所装货物合并,申请人出具SSHKP25BUS004201号提单,提单签发日期注明是1995年12月14日,提单载明数量为1,725托(999.515吨),卸货港为汕头。

在离开釜山港时,载重量为8,144.02吨的“三善创造者”号轮,实际仅装载13个货主的16票重件货物6,152.6吨,没有超载,其中一舱装3,232.8吨、二舱装2,708.5吨,二舱盖装甲板货211.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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