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当他要交货时,他必须要搞清楚谁拥有直接的占有权,以便把货物交给正确的人。但是,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意味着“违法”。国务院港口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交通部、对外经贸部曾于1983年4月就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了(83)国港06号文件,在肯定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形式提货。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被骗且知道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变得至关重要了。
一、无单放货的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无单放货的收货人是真实的货物所有人
在新加坡提呈的SzeHaiTongv.RamblerCycle上诉案件中,英国枢密院对承运人交货的义务做出如下解释:“船舶所有人在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显然要自己承担风险。合同的规定是在提货人出示提单后,向提单持有人交货。”在此案中,一批货物从伦敦运至新加坡。由于收货人尚未付款,提单也并未转至其手中。货物卸船后被存放在新加坡港务局的仓库中,收货人而后凭银行保函提走了货物。英国枢密院判决,由承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的损失,而提供保函的银行则负责赔偿承运人的损失。若交货出于善意,而且船舶所有人未接到任何第三方对此货物主张所有权的通知,则船舶所有人应向提单持有人交货,而且在提单持有人并非货主时,不需因此向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人承担责任。但是,若在提货人并未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承运人则违反了运输合同,而且做出了具有侵权性质的侵占属于真实所有权人之货物的行为(conversion)。而新加坡上诉法院对TheSalina一案的判决再次确认了这条由来已久的原则。即使交货对象为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但如果未见正本提单便将货物交予此收货人的行为仍属违约及侵占行为。
(二)应发货人要求而无单放货
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发货人[托运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通过装港代理给船公司发电,请求放货给收货人。这种“电放”的做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普遍,如青岛比较大的一家国际货代公司**丹沙国际货代公司,其业务中70%—80%都是使用电放操作.而与该公司长期合作的**基航运有限公司(MAERSK)、**邮船公司(NYK)、**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PL)等大型的**环球航运有限公司都早已建立了各自的内部网络系统.使电放通知通过数据库联网,使用EDI技术传递信息。目前,发货人的放货请求也为许多承运人所接受。但是,接受并不意味着可行,一旦发生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承运人却并不能以发货人的请求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的放货请求时一定要采取相当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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