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玛珠”轮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
提要:因单证不符,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付货款,并凭保函提取了货物。卖方知道后与买方协商改变货款支付方式,并收取了买方支付的部分货款。因余款得不到偿付,卖方依据其持有的提单起诉船舶代理人、买方(提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所持提单已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判决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案情]原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告:**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代公司)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1989年5月6日,**纺织公司与瑞士日内瓦NORSUDS.A.签订买卖合同,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27日,**纺织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纺织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苏丹原棉1905吨,分两批交货。6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以不作价形式提供原棉954吨,由**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进出口公司负责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湛纺公司负责原棉从进口口岸到工厂仓库的运输。7月24日,根据**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出LC450890756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数量954吨,单价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纺织公司开出金额1,530,596.11美元的即期汇票,连同包括一式四份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证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转交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要求**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提单记载,承运人为太平国际船务(私人)有限公司(PACIFICINTERNATIONALLINES(PTE.)LTD.),承运船舶“科-达。玛珠”轮(KOTAAJU),提单编号为ZHAN/1,托运人为**港棉花公司(PORTSUDANCOTTONCO.),收货人为凭苏丹喀土穆**港棉花公司代日内瓦NORSUDS.A.棉花部的指示(ORDEROF:PORTSUDANCOTTONCO.KHARTOUM/SUDANFORA/COFNORSUDS.A.COTTONDIV,1204GENEVA),装货港苏丹港,卸货港湛江港,装载5023包重量963,583公斤苏丹原棉。NORSUDS.A.棉花部在提单上作空白背书。14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通知**进出口公司付款。20日,**进出口公司通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因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拒付货款。同日,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通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10月11日,“科-达。玛珠”轮抵湛江港。**船代公司为承运人委托的船务代理。18日,“科-达。玛珠”轮卸货完毕,5023捆苏丹原棉存放于港区仓库。**进出口公司向湛江海关申报进口苏丹原棉。19日,湛江海关放行。20日,**进出口公司向**船代公司办理提货手续,因无正本提单,**纺织公司向**船代公司出具保证函,保证承担**进出口公司凭副本提单提货可能产生的责任,湛江船代同意交付货物。23日,**纺织公司向湛江港务局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港口仓库转运至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31日,提货完毕。经**进出口公司同意,**纺织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共提取39捆原棉以供试纺。1990年1月,**纺织公司根据**进出口公司的指示,将3031捆原棉运往三水县纺织印染厂,1011捆运往深圳蛇口,余下942捆由**进出口公司自行处理。**进出口公司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后,**纺织公司与**进出口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就货物质量及货款支付问题进行协商。1989年10月25日,**纺织公司在给**进出口公司的传真文件中称:“贵司已前往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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