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纠纷案件一
提单纠纷案件一
2005年07月22日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船务有限公司、韩国五星海运株式会社
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丛书
——《海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出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翔,**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船务有限公司(CHEMLINKSHIPPINGCO.LTD.)(下称化联船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星海运株式会社(FIVESTARMARITIMES.A.)(下称五星海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下称汕-头外代)。
原审被告:**航运有限公司(DAIHANSHIPPINGCO.LTD.)(下称大韩航运)。
1998年4月5日,**轻工与**白猫有限公司(下称**白猫)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白猫向**轻工购买790吨AE03,总货款为9,455,115元人民币,交货地点为上海码头。4月30日,中国轻工与**轻工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轻工委托中国轻工代开进口800吨AE03信用证,具体数量以装船提单为准,中国轻工收取**轻工每吨100元的开证费,开证所需货款由中国轻工垫付,金额948,000美元;货到港后,**轻工向中国轻工支付全部货款后,中国轻工将提单交给**轻工,并委托**轻工报关;**轻工报关后,必须提供中国轻工外汇核销所需的所有报关单据,以便办理核销手续。5月12日,中国轻工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本**忠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中国轻工向日本**忠公司购买800吨AE03,单价为CNF汕-头每吨1185美元,货物总值948,000美元。同年5月19日,中国轻工开出即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日本**忠公司。该信用证规定所有文件必须装船后7天内一次性提交,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月7日前。5月21日,中国轻工修改信用证,改为所有文件必须在装船后21天内一次性提交,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月21日前。
1998年5月14日,“亚洲交响乐”轮装载了上述货物,NEWDAIMARUINDUSTRIALLIMITED作为承运人和船东化联船务的代理签发了一式三份的正本提单。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日本**忠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中国轻工/**轻工,货物为797.689吨AE03,装货港为日本YOKKAICHI港,卸货港为中国汕-头港。5月21日,“亚洲交响乐”轮抵达汕-头港,化联船务指示其卸港代理汕-头外代凭收货人保函放货。在此之前,5月20日,**轻工向汕-头外代出具担保函,要求提取日本**忠公司托运的、“亚洲交响乐”轮承运的797.689吨AE03,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同日,**轻工委托澄海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澄海市**化工厂有限公司提取上述货物。5月21日,上述两单位到汕-头外代办理了提货手续。5月22日,上述货物被提离“亚洲交响乐”轮。**轻工外代在办理提货手续前委托汕-头经济特区南峰(集团)电脑报关公司(下称**报关公司)对上述货物报关。5月21日,**报关公司以进料加工的性质对上述货物进行报关。货物运抵汕-头港后,日本**忠公司、中国轻工、**白猫均派人到卸货现场观看卸货情况,对**轻工提货行为均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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