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纠纷案件二
提单纠纷案件二
2005年07月22日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与巴拿马**海运股份公司、韩国**产业株式会社、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提单纠纷上诉案
原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丛书
——《海事案例精选精析》(法律出版社出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潘-翔,**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运股份公司(DAIELSHIPPINGS.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产业株式会社(KOKUKASANGYOCO.LT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轮代理公司。
1998年4月13日,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下称中国轻工)与**深振华轻工企业有限公司(下称汕头轻工)签订(98)轻材进字(06)号G《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中国轻工代理汕头轻工进口600吨脂肪醇,单价每吨1300美元,总额78万美元,由中国轻工代汕头轻工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并按货款总额的1.5%收取代理费,汕头轻工保证在信用证承付前15天付清全部货款及代理费,中国轻工将在承付后将进口报送单交给汕头轻工用于报关提货,汕头轻工负责进口报关、运输手续及费用,并在报关后将正本进口报关单交给中国轻工,以便中国轻工及时办理核销。
1998年5月8日,中国轻工与日本三井公司签订98QCJ06G《合同》,约定中国轻工向三井公司购买780吨脂肪醇,单价为CFR汕头每吨1250美元,货物总值975,000美元,目的为中国汕头。同年5月12日,中国轻工开出No.LCC09860015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为三井公司。该信用证约定:有效期为1998年5月23日,由生产商出具标明细节检查结果的质量证书2份正本及2份副本,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所有文件必须在开船后3天内交付银行。同年5月15日、21日,中国轻工二次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一次是改信用证的有效期展期到1998年5月27日,2份正本及2份副本质量证书由发货人签发,所有文件必须在开船后5天内发出,增加“特殊条款第七款:租船提单可接受”。第二次修改为2份正本及2份副本质量证书由独立检验者签发,并注明“其他不变”。同年5月22日,通知行将中国轻工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内容通知三井公司。同年5月25日,三井公司收到通知行上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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