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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仲裁的书面审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可见,海事仲裁的审理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但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

什么样的海事案件适合书面审理呢?一般来说,对于那些案情相对比较简单,案件的标的比较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并且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很充分的案件适于书面审理。因为开庭审理针对的案件都是那些案情复杂,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模糊,双方提供的材料都不是很充分的案件,因而需要通过开庭这种形式,直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一些事实问题,有利于把案件的事实问题搞清楚。

书面审理在程序上也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是当事人认为案件案情简单,不必进行开庭审理,他们中的一方或几方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书面审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仲裁庭须征得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另一方面仲裁庭也必须认为不必进行开庭审理的,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这两方面都需要满足,才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书面审理的申请,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双方提交的材料都很充分,而且案情简单时,也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进行开庭,直接进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与其他解决争议方式或开庭审理相比有其自身的优点:

一、快捷。仲裁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快捷。作为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作为他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仲裁有其快速解决争议的优势。而书面审理很好的体现了仲裁的这一优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规定,简易程序过程中的书面审理案件应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审结。这比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要快速的多,而且比仲裁的普通程序也要快一些。而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都很充分时,仲裁庭在不到90天的时间内就可以作出裁决。对于寻求迅速解决争议的当事人来说,这无疑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

二、经济、方便。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来说,因为开庭审理的案件需要出庭,这就面临着一笔数额不小的差旅费、住宿费。而且会耽误日常的工作,为当事人带来一些不便之处。而书面审理则可以免去当事人参加开庭而带来的开销,为当事人节约支出,同时也免去了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当事人只需根据仲裁庭的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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