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对外贸易湖北公司因卖方伪造、倒签提单在仲裁中申请对银
「案情」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中国**对外贸易湖北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被申请人:**德国麦伊尔外贸运输公司(FOR-TRAMEYERGMBH)(以下简称**伊尔公司)。1994年1月5日和3月24日,申请人**光大公司与被申请人**麦伊尔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后的40天内装船,在中国汕头三百门港交货。为履行此两份合同,申请人于同年2月26日和3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先后开出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编号分别为LCI09400036、LCI09400037、LCI09400067、LCI09400069的不可撤销信用证4张,总金额为571万余美元。同年4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就该两份合同的履行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货物装船期修改为5月25日。5月2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货物已按修改装船期装船。5月28日,申请人与**中建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申请人将购买的被申请人的钢材转售给**中建公司。合同约定于7月10日前在汕头三百门港交货。**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6月23日和7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定金人民币1360万元、货款人民币80万元,共计1440万元。6月20日、7月5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先后收到上述4张信用证项下全套提单,并表示予以承兑,约定付款时间为1994年10月14日。但至1994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未将货物运抵中国汕头三百门港,直至同月19日货船才抵达三百门港。因申请人未在约定时间向**中建公司交货,7月12日,**中建公司向申请人提出,鉴于交货延迟,市场行情下跌,公司如逾期收货损失巨大,因此拒绝收货,并向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据此,货船于7月22日改泊深圳蛇口港。承运货物的船舶,为**骑士船务有限公司(TEMPLARSHIPINGCO,LTD)所属“地拉那”(M/VDINARA)号轮,提单上载明的签发日期为1994年5月25日,是由圣彼得堡驶往中国三百门港的。但申请人经调查,认为有确凿的证据证实该轮在1994年5月25日实际并未到达圣彼得堡,被申请人提供的4张提单中有两张系伪造,另两张提单系被申请人向船务公司提供担保后由船务公司倒签,实际装船期应为6月11日。遂于1994年8月2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船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广州海事法院于同日经审查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诉前扣船财产保全申请,自即日起扣押**骑士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地拉那”号轮;责令**骑士船务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提供360万美元担保;责令“地拉那”号轮船长提供本船次的航海日志、载货清单以及与正本提单相关的大副收据、理货报告等证据。此后,申请人于法定期间对**骑士船务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法保证按期装运情况下,弄虚作假,伪造单证,倒签提单达17天之久,恶意欺诈,严重延误到港日期,构成根本违约,导致用户拒收货物,提出索赔,使申请人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申请人对到货只能依法拒收。故依与被申请人的买卖合同仲裁条款,于1994年9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等费用共计1700多万元。受理后,申请人申请对其在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业已承兑的4张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予以冻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同月21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中国**对外贸易总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法院出具了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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