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事仲裁裁决执行需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海事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海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海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执行的一项司法活动。
【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海事仲裁裁决执行法律实务,海事仲裁裁决执行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风险;
(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风险;
(三)提出执行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提交书面申请的法律风险;
(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申请复议的法律风险;
(五)被执行人是否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
(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是否经过申请人同意的法律风险;
(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律风险;
(八)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海事仲裁裁决执行法律实务,海事仲裁裁决执行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申请执行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者裁定驳回的法律后果;
(三)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提交书面申请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申请复议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法律后果;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承担申请暂缓执行的法律后果;
(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未经过申请人同意,可能承担立即执行的法律后果;
(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可能承担担保财产被执行的法律后果;
(八)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当事人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被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无论该船舶是否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均由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三、《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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