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与诉讼
一、海事强制令的特点
1、海事强制令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而做出。海事强制令是经请求人的申请而采取的措施,当然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说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2、海事强制令是由海事法院做出。实践中,海事强制令既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案件进入实体诉讼后向海事法院提出。如前者,海事强制令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程序而存在,如后者,则是作为诉讼中的中间程序,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它不影响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和判决。
3、海事前强制令的对象是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责令货物的承运人签发提单、如禁止船东撤船、开航或出租。
4、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强制措施。即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甚至原告起诉之前,通过法院的强制力强制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海事强制令的类型
海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海事强制令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强制放货。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及场站等负有放货义务的人)对持有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放货而不放货的,应申请人即提单持有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货。这是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较多的一种情形。
(2)、强制放船。即在光船承租合同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承租关系后,光船承租人拒不向出租人交船的,光船出租人也可以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放船。
(3)、强制放单。即一方当事人(包括收到货物后负有签发提单义务的人,一般指承运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货物,后经其要求仍拒不签发提单的,应货方的申请,海事法院签发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向申请人签发提单。
三、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
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是海事强制令得以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海事强制令的强制性表现在:
1、裁定作出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且5日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一经作出并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被请求人拒不执行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经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的,其强制性才随之消失。所以包括本案在内的绝大多数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被申请人接到海事强制令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均在限期内履行了义务。
2、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
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他与财产保全性质相同,都属于请求保全。但二者之间还有以下不同:
第一,设定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的设定要求是存在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或扩大损失,财产保全的设定是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第二,对象不同,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财产。
第三,措施不同,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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