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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救助报酬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提要:遇险船舶获救后,因被救助方拖欠部分救助款项而被拍卖。船员和修船厂分别就船员工资和船舶修理费主张债权,要求在船舶拍卖价款中受偿。海事法院认为,救助款项和船员工资属船舶优先权,应优先受偿;实施救助以后的船员工资应先于救助款项受偿;船舶修理费属一般债权,因难船拍卖价款不足船舶优先权受偿,故不在拍卖价款中受偿。据此,海事法院从拍卖价款中先行支付部分船员工资,并判令与救助方订立救助合同的难船经营人支付救助款项,难船所有人负连带责任。

[案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海运公司(AMMONITEMARINES.A.以下简称**公司)。

1996年8月17日1000时,**公司与救捞局联系,称由其经营,注册船东为**公司的洪都拉斯籍“菊石”轮在北纬26°35′、东经125°20′附近海域副机发生故障,要求救捞局救助。1450时,**公司以传真方式书面委托救捞局,要求救捞局派拖轮并备三天的船员伙食,将“菊石”轮拖到**联大船厂,并确认此次拖轮费用为50,000美元。救捞局接受委托后,于1510时通知“穗救206”轮备好伙食,前往事故地点救助“菊石”轮。“穗救206”轮接到指令后,于1725时前往救助。19日1600时,“穗救206”轮抵达事故地点,并于1800时接拖成功返航。23日0900时,“穗救206”轮按照“菊石”轮的要求,将“菊石”轮拖到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菊石”轮船长签认了完成施工作业的报告单,并承认收到价值人民币1,278元的伙食。应“菊石”轮的要求,“穗救206”轮在抵珠海九洲港联检锚地后仍继续守护“菊石”轮,直至24日1115时。对此,救捞局提出守护费为1,800美元,**公司没有表示异议。23日,**公司向救捞局支付港币80,000元,但其后未再向救捞局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1996年9月6日,救捞局向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扣押“菊石”轮的申请。7日,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救捞局的申请,**联大船厂扣押了“菊石”轮。“菊石”轮被扣押期间,**公司没有给“菊石”轮的在编船员支付工资,亦没有向“菊石”轮提供燃油、淡水和船员伙食等费用。10月10日,救捞局向海事院提出公开拍卖“菊石”轮的申请,海事法院准许其申请并刊登了卖船公告,要求与“菊石”轮有关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公告规定期限内,“菊石”轮的在编船员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称**公司拖欠实施救助之前4个月的船员工资及实施救助之后2个月的船员工资;**联大船厂也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称**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费用。12月3日,“菊石”轮被依法拍卖,拍卖成交价款67,500美元。海事法院从拍卖船舶的价款中先支付给“菊石”轮的在编船员2个月的船员工资,并于12日将“菊石”轮船员全部遣返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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