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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海事救助诉讼案审结 常州海事处遭索赔43万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风大浪急中,船员不幸落水,离其不远处的海事艇,因故障而待检修,艇上人员随即呼叫另一艘艇前来救援,但几次施救均未成功,船员不幸身亡。为了给死去的亲人讨个说法,死者家属将常州海事处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海事处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因海事救助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主审此案的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称,如何把握法律意义上的救助,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之处。法官将其定位于“具备一定的施救条件、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方法”,并据此断案。日前,此案审结,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施救困难,船员不幸落水身亡

事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船号为苏常州挂00282号的挂桨机船,由船员高某驾驶,无船员证的洪某和高某某在该船上工作,他们满载购买的80吨黄沙,从长江录安洲夹江航道上游往下游顺水行驶中,突遇偏北大风,当航行至德胜港海事处码头附近时,船只进水沉没。当时,常州海事处的海巡0848号艇因机器故障正停在码头检修,码头上还停有一艘固定的油趸船。事发时,该船外侧距00282号约20米。

00282号沉没后,船上的三人全部落水,高某某、高某抓住了船上漂落下来的船篷,洪某则抓住了一块小木板。0848艇上的工作人员见状,立即通过扩音器呼叫指挥落水人员抓住漂浮物,并通过电台向0846号艇呼叫前来救援。但因风浪太大,洪某抓住的小木板被风浪打掉了。

0846号艇接到呼叫后,立即赶到了事发地现场进行救援,并决定先救时而浮出水面、时而下沉,且手中无物的洪某。可由于当时江面的大风约有11级,浪高约1米,0846艇不能完全接近洪某,工作人员先后扔给他两个救生圈,都因风浪太大,洪某没能接住,尔后,当工作人员用艇上的竹篙伸向他时,由于其在水中挣扎时间长,已无力抓住竹篙,沉入水中而失踪。5天后,洪某的尸体浮出了水面。

家属索赔,海事被推上被告席

2005年6月9日,洪某的父母和女儿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常州海事处提出了行政赔偿申请,要求确认海事处不予施救的行为违法,并给予赔偿,但海事处未予答复,也未确认其行为违法。洪某家属遂于2005年8月30日,向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当年11月8日裁定驳回起诉。11月28日,洪某家属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及附带行政赔偿。

他们认为,事发时,洪某所在的船只距离海事船外侧平行相距约20米,但当时海事工作人员见死不救,洪某因体力不支溺水死亡。正是海事处在具备足够的救助时空条件情况下,违反法定职责不予施救的行为,对洪某死亡的后果构成了不作为行政侵权,其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且应当负行政赔偿责任。他们要求法院确认海事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43万余元。但海事处认为,在洪某的船只遇险时,他们积极、准确而及时地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船只沉没、一名船员死亡的原因是受害人自己行为所致,他们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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