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救助的依据
一、交通事故司法救助的依据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交通事故司法救助的优势
(一)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
(二)为实现公正这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终极目标之必然要求
(三)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落实。
(四)对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形式和手段加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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