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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列入海损的财物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海损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

①按损失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物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本身的灭失或损坏;费用损失是船舶或货物遇险后引起的在费用开支上的损失,如救助费、拖航费,船舶损坏后修理期间的船员工资、给养以及港口费等。

②按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船舶或货物全部遇难沉没,或烧毁、炸毁等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险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将高于船舶或货物获救后的价值,从而无救助价值即为推定全损。部分损失是船舶或货物在遇难后只受到局部损害的损失。

③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造成单独海损的原因主要有:

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②为了单方面的安全(船舶或货物)采取的措施;

③货物的自然特性。这些原因所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都属于应由船、货所有人各自负担的单独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船舶和货物等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即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应受到补偿,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那么,有哪些财物不能列入海损呢?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在发生共同海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哪些财物不能列入海损呢?未申报的货物或者慌报的货物、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不能列入海损。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海损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随时为您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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