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行为
共同海损行为,又称“共同海损措施”,《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给共同海损行为下的定义是: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的行为。
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这种措施在正常航行中是不会采用的。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应谨慎地使货物处于安全状态。然而,在特殊的危险状态中,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可以下令把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这种行为所致的货物牺牲就是共同海损。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要件:
1.必须有实际危险,换言之,即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必须存在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
2.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即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牺牲,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作出的牺牲,以及为了救助他船而作出的牺牲,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3.必须是有意采取的措施。这里的“有意”,是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行为。
4.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意思是措施应当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
5.必须有牺牲或者费用。
6.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7.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后果。
上述7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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