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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存在的意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共同海损存在的意义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对风险的分摊和平衡货方与船方之间关系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且现在仍活跃于海事关系中。海上航行有风险,共同海损就是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而存在,目的在于平摊风险与损失,保护航海运输。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现代社会,海上航行的风险依然存在,一旦面临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必会采取有意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和利益,由此相应产生特殊牺牲和支付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目的就是化解共同真实的风险。但是共同海损的作用不仅限于此,随着发展,对船货共同利益的考虑在增多,而对牺牲和费用的分摊也不仅限于船货安全,后发展到在避难港签署拟制共同海损,以便货方以最有效地方式转运货物。可见共同海损虽然是古老的海事制度,但在坚持海事的特性风险分摊的主旨不变的情况下,会随着贸易和船货双方利益的变化,而逐渐转变和适应新的要求,即共同利益的采纳。保留共同海损即有利于维护共同安全派,又能满足共同利益派的需要。

共同海损的要素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一项历史悠久且特殊的法律制度,彰显了公平。虽然有的人对共同海损制度的继续保留提出质疑,但是还是不能否认共同海损制度在实际中以及在过去存在的意义。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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