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中山市**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
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年4月28日,**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办事处托运该批玉米,约定运价120元/吨。珠成办事处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公司的“太白山”轮装运,双方签订了《沿海运输协议》。**饲料厂的玉米在大连港装上“太白山”轮第二货舱。大连港务局开出的货票记载货物件数36,622袋,重量3013.97吨。**饲料厂向**保险(大连)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80.8万元(按600元/吨计),保险费6,328元。“太白山”轮同时装船的还有豆粕、石蜡等货物共11,128吨。6月23日,“太白山”轮抵达蛇口港锚地。26日移泊至北纬22°23‘7,东经113°53’3处锚泊避风。27日2220时,在锚泊中的“太白山”轮被航行中的**公司所属“丰昌”轮碰撞,“太白山”轮第二货舱破损,大量进水。28日,“太白山”轮靠蛇口港码头卸货。7月6日,玉米卸下码头后,**饲料厂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检验确定2933.4018吨(34,988袋)玉米水湿、霉臭、变质,已失去使用价值。16日,**饲料厂收到**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普通记录》,记载的湿损数量为34,422袋,合2,832.896吨。7月2日,**公司与**公司自行协商,双方对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太白山”轮及其第二舱所载货物的损失,并由**民安保险公司为受损货物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同日,**民安保险公司以装在“太白山”轮的该批货物的所有人为受益人,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保证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或者由广州海事法院判定的应由“太白山”轮船东支付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不得超过300万元。该担保函由**公司传真给珠成办事处,珠成办事处再转给**饲料厂。9月25日,**饲料厂收到货物保险人**保险(大连)公司的赔款1,418,301.57元,并给**保险(大连)公司签发了《收据和权益转让书》。1994年5月16日,**公司与货物保险人中国**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人同意接受**公司的赔偿125,000美元,最终结案,免除“丰昌”轮和“太白山”轮船东对货损的一切责任。**公司已支付了该款。经核查,**饲料厂的玉米合同购买价为655元/吨,支出水路运杂费361,857.24元、中转运杂费18,083.82元,平均126.06元/吨。保险费6,328元,平均2.1元/吨,出卸货费、港杂费等113,450.59元,平均37.64元/吨。玉米损失34,422袋,合2,832.896吨。**饲料厂收回货物残值350,000元,经济损失1,975,241.04元,货物保险人**保险(大连)公司已赔偿1,418,301.57元,实际损失556,939.47元。1995年8月28日,**饲料厂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208,28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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