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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随着近年来石油消费量急增,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石油进口国。2007年我国原油进口1.59亿吨,同比增长14.7%,原油消费量约为3.46亿吨,同比增长7.3%。庞大的石油进口主要是靠海上运输完成。因此,随着石油运输量的增加,在我国海域发生大规模溢油事故的概率也大幅上升。2001年9月科威特籍油轮“沙米敦”轮在青岛海域发生原油泄漏事故;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轮“阿*哥”轮在大连新港大窑湾水域触礁搁浅,发生原油外泄,周边海域被严重污染,大量养殖物死亡。一系列大型溢油事故,接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其中“沙米敦”轮仅应急救援费用就达到1200万元,这与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形成很大的差距。因此,为了使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赔偿,急需建立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2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CLC69和CLC92,尚未加入FC71和FC92(仅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入)。因此,外籍油轮事故一般均可得到有效赔偿,赔偿费较高。但我国国内航线的船舶因无强制性油污保险的规定,又未建立国内油污赔偿基金,造成赔偿比例较低,赔偿数额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小油轮多,清污水平和赔偿水平相对较低,现在就加入FC,不但不能得到有利的赔偿,还会给我国石油行业带来沉重的摊款义务。

因此,为了实现既能对船舶油污损害给予充分赔偿,又能避免石油行业负担过重的目标,我国必须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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