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加入两个国际公约,依公约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公约缔约国通过接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FC),以及加入国际油污基金的方式,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到2004年12月31日,已有104个国家接受了CLC92,占世界油轮总吨位的93.44%;有92个国家接受了FC92,占世界油轮总吨位的88.3%,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石油进出口大国。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设立,是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仅提供了更多的赔偿基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海上船舶运输散装油类货物产生的油污损害风险,应当由海运业和油类货主共同承担。基于这种赔偿机制,缔约国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基本上都可以获得赔偿。
2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没有参加国际油污基金,而是通过制定《1990年油污法》(OPA90),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油污基金中心(NPFC)和溢油责任信托联合基金(OSLTF),设立了高达10亿美元的国内油污基金,同时对船东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责任。
3既加入国际公约,又通过本国立法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这种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加拿大。加拿大既接受了FC92,加入了国际油污基金,又通过对本国《航运法》的修正,建立了国内油污基金(SOPF),两套机制同时运作,相辅相成。
由此可见,世界上凡是受到石油运输污染风险较大的国家,都通过建立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来抵御油污损害风险,并且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国家国情的运作方式。尽管各国建立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模式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油轮保险和石油货主摊款建立油污基金的方式,只是在责任限制和赔偿的范围、项目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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