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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昌”轮与“太白山”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提要:托运人起诉要求船舶碰撞双方赔偿货物损失。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碰撞一方应依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同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因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托运人选择以侵权行为起诉的,承运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定。

[案情]

原告:中山市**饲料厂(以下简称**饲料厂)。

被告: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办事处)。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年4月28日,**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元/吨;交货地点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办事处托运该批玉米,约定运价120元/吨。珠成办事处以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公司的“太白山”轮装运,双方签订了《沿海运输协议》。**饲料厂的玉米在大连港装上“太白山”轮第二货舱。大连港务局开出的货票记载货物件数36,622袋,重量3013.97吨。**饲料厂向平安保险(大连)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80.8万元(按600元/吨计),保险费6,328元。“太白山”轮同时装船的还有豆粕、石蜡等货物共11,128吨。6月23日,“太白山”轮抵达蛇口港锚地。26日移泊至北纬22°23\'7,东经113°53\'3处锚泊避风。27日2220时,在锚泊中的“太白山”轮被航行中的**公司所属“丰昌”轮碰撞,“太白山”轮第二货舱破损,大量进水。28日,“太白山”轮靠蛇口港码头卸货。7月6日,玉米卸下码头后,**饲料厂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检验确定2933.4018吨(34,988袋)玉米水湿、霉臭、变质,已失去使用价值。16日,**饲料厂收到**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普通记录》,记载的湿损数量为34,422袋,合2,832.89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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