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一、什么是海上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指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
二、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据此可知,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如下:
(1)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船舶碰撞码头栈桥或其他不属于船舶的物体,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碰撞的船舶,一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移动式装置,他方必须是除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外的任何船艇,包括海船、内河船、20总吨位以下的小型船艇。
(2)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任何水域,不论在该处是否有潮汐或在该处是否有航行的公共权利。在我国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长江鸭绿江等。发生在与海不相通的或者不能用语于舶航行的内河湖泊上的碰撞不构成船舶碰撞。
(3)碰撞须有损害结果,即有人身伤亡、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的事实。船舶碰撞如果没有造成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不构成船舶碰撞。因此只发生碰撞而未产生损害,船舶碰撞仍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对船舶碰撞有了一定的了解,而且我们对于船舶碰撞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知识也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得到了深刻的理解,但是关于船舶碰撞的其他法律问题还是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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