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通秀丽码头有限公司诉澳顺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聘用船员合同纠纷案
提要:涉案“船员聘用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雇佣合同,而是广义上的劳务合同,是一种提供船员劳务供给服务的合同。此类合同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因船员操作失误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坏所产生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劳务公司负责,这样的条款不构成显失公平,是有效的合同条款。由于船员操作失误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坏所产生之责任及经济损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承担这种责任、风险和损失相对于劳务公司所获得的利润或报酬来说是非常不相适应的,劳务公司同意签订这样的条款非常不明智,应当引以为戒。
〔案情〕
原告:**全通秀丽码头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广州市**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于2000年7月18日签订了一份《聘用船员协议》,约定**公司按**公司所属船舶“资-达”轮的最低配员证配员;聘用期自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8月1日止;**公司聘用**公司的船员作业于珠江三角洲、广州、黄埔、东莞、蛇口至香港之间;**公司每月向**公司支付船员服务费27000元。协议第三条约定:“船员上船后按职分工,各负其责,甲方负责安排统一指挥船舶,如在作业过程中引起的船舶货物碰撞事故造成损失的(在黄埔由码头或码头吊机造成除外)按有关部门判定责任,由甲乙双方按责任负责。如因船员操作失误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坏所产生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协议第五条约定:“船员之工资及人身保险工伤福利均由乙方负责,船员之劳务费由甲方负责”。第十条约定:“船舶各设备的一、二、三级的日常保养由船员按有关规定负责,三级以上维修及船舶管理由甲方负责,甲方船舶必须投保”。**公司提供的“资-达”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记载:“资-达”轮应配备船长、大副等职务的船员共9人。合同签订后,**公司按“资-达”轮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为该轮配备了9名船员。
2000年12月28日,“资-达”轮在广州港大虎水道与德庆**公司所属“粤德庆货3338”轮发生碰撞,造成“粤德庆货3338”轮翻沉,2人死亡。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南沙管理处主持**公司和“粤德庆货3338”轮达成《海事调解协议书》,确认“资-达”轮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赔偿252955.2元、货物损失62460元、船舶损失73750元、打捞费90000元,总共479165.2元。**公司承担80%,即383332.16元。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