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船舶租赁的管辖法院
一、普通船舶租赁的管辖法院
普通船舶租赁产生纠纷的,是属于租赁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特征有哪些
1、海事诉讼管辖是专门的管辖。
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
2、海事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
地方人民法院(除上诉审法院)无权受理海事案件,特别是扣押和拍卖船舶的案件,必须由海事行使管辖权。违反管辖的规定作出的裁判可以导致无效。
3、海事诉讼管辖是中级法院为一审的管辖。
表现在不受诉讼标的限制,包括按标的额应当由高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适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4、海事诉讼管辖是具有较多涉外管辖因素的管辖。
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侵权的发生地、结果地等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公海水域;因扣押船舶等引起的管辖权与法定或约定的管辖可能确定不同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各种争取管辖权的情形,如长臂管辖;国际惯例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影响,如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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