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本案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提要]本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制,也就是说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外,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承运人有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是,严格责任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也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贸易和**集运分别作为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应该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情]原告:**保险公司被告:****贸易公司被告:**集装箱运输公司案外人**宝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案外人**亨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12月签订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铁矿石品种:巴西产烧结粉矿》”。2003年1月,**公司就运输上述铁矿石事宜,委托**宝矿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签订年度《运输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物名称:进口铁矿石”,第三条约定:“……必须为甲板驳,船上必须有明显水尺刻度及相关的水尺表。船体必须有良好的安全设施并有较高的安全性能,若出现故障和任何不安全因素导致货物路程时间耽搁或货损,乙方(**贸易)必须做出完全赔偿,不可抗力除外”。与此同时,**贸易与**集装箱运输公司(以下简称“**集运”)签订年度《水路矿石运输合同》,委托**集运承运上海至鄂-钢的矿石。同年2月,**公司就涉案货物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险。保险公司于2月21日签发了预约保单《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2月26日,**公司将《运输协议》项下的1,630吨CVRD粉交予码头发货人**港船务代理公司罗泾分公司,**集运接收货物,并在《货物交接清单》的“承运人”处盖章。**集运将涉案铁矿粉以散装的方式积载于“石港驳1500-2”轮,并由“石港拖802”承拖,但对铁矿粉表面未采取任何防止铁矿粉流动的措施。3月3日凌晨,承运船舶为避风浪及与接拖船舶“石港拖401”轮换拖,在罗家洲红浮下抛锚,船舶因风浪而摇摆较大。当日0650时,“石港驳1500-2”轮所载的铁矿粉突然向右舷发码,导致该轮侧翻,铁矿粉泻入江中。事故发生后,安庆海事局针对**集运提交的《事故报告》,作出了“事故报告所述货损及船损情况属实,落水人员未见”的海事签证。安庆气象局于3月6日出具《气象实况证明》,证明3月3日0500时至0700时,长江江面上阵风可达八到九级。安庆海事局于7月23日出具《关于“3.3”海事签证意见的复函》,证明事故发生当时当地风灾存在。保险公司于4月2日向**公司赔付了人民币538,493.35元,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后,起诉要求承运人**贸易与实际承运人**集运连带偿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537,678.35元及利息。[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贸易系涉案货物运输的承运人,**集运接受**贸易的委托,实际承运涉案货物,系涉案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运人**贸易与实际承运人**集运应该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在理赔后,代位求偿权成立,向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追偿赔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集装箱运输公司向原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人民币537,678.35元及利息;对原告**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贸易和被告**集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确,遂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