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责任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3.未收取“现款交货”费用的责任
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4.延迟交付货物
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
5.推定灭失
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60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有权提出索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1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此种要求应予书面确认。上述有权提赔人在接到通知书后30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去其中包括的费用)后,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妨碍要求延迟交货的赔偿和应得的附加费及优惠利息等。
如提赔人没有在1年内找到货物获得通知的要求或在接到找到货物的通知30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1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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