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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广州菲达厂诉某轮船公司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提要:本案涉及无提单交货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依据涉案提单的约定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在向提单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是否负有要求提货任提示或者提交正本提单的义务?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海商法,即使记名提单,承运人仍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据此判决承运人赔偿卖方的货物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美国法律。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据此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托运人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集团广州电器菲*厂(以下简称菲*厂)

被告:**总统**公司(AmericanPresidentLines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人: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业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年7月29日,菲*厂与GBLIGHTINGSUPPLIER(以下简称**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一份协议,由菲*厂向**公司提供一批灯饰。协议约定:菲*厂发货后将提单传真给**公司,**公司须在三天内将货款全数汇出;菲*厂收到汇款通知副本,再将提单正本交付**公司;若有违法提货行为,视诈骗论。由于菲*厂没有出口经营权,故委托**公司和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手续。

8月14日,**公司接受菲*厂委托,将910纸箱照明灯具及变压器装入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APLU701135,并以托运人的名义向**公司托运,在黄埔港装上**公司所属的EAGLEWAVEV.002轮。**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8043.21日,广州外资企业物资进出口公司下属的**公司接受菲*厂委托,将783纸箱照明灯具、变压器和灯罩装入另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ICSU2302804,以托运人的名义向**公司托运,在黄埔港装上**公司所属的EAGLECOMETV.112轮。**公司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提单编号APLU023157949.两套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公司,收货人为**公司,装货港黄埔,卸货港新加坡,运费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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