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越兴贸易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总经理。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民权路4号。
法定代表人:耿*运,经理。
第三人:**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
地址:沙市市解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许*敖,经理。
1992年2月11日,华中航运(集团)公司海运分公司(下称**公司)所属“黄鹤8号”轮在汕头港装载**越兴贸易公司(下称**公司)购买的白板纸350件。其中“红象”牌白板纸219件,每件净重0.611吨,每吨单价4350元;“永*余”牌白板纸131件,每件净重0.4935吨,每吨单价4410元。同船还装有**印刷包装物资供销公司(下称**公司)购买的“永*余”牌白板纸150件,每件净重0.4935吨,每吨单价4300元。“黄鹤8号”轮于当月25日抵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26日,**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码头提货,**公司将承运数如数发给其运走,但其中146件错发为“红象牌”。**公司收货后即全发往各购货单位。后**公司发现货物错交,即派员与**公司协商处理。**公司提出先由**公司将错发的货物返回,所需运费以后协商,**公司要求**公司先付运费再将货物返回。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错发的货物未能返回,**公司提货不成,经与**公司协商同意,即将**公司146件“永*余”牌白板纸提走,力争按每吨价格在4650元以上先行处理,余下问题三方面再协商。至此,**公司共提走“红象”牌白板纸73件,“永*余”牌白板纸277件(其中**公司的146件)。嗣后,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成。于是,**公司、**公司各自处理货物,各获得一定利润。**公司于1992年5月18日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称,**公司将其146件“红象”牌白松纸错发给了**公司,而将**公司的146件“永*余”牌白板纸给了我们。由于**公司的错误,造成我公司货差损失、价差损失、货款银行利息损失及差旅费共计124216.73元,应由**公司赔偿。**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上的规定件数交货,两家收货人都在运单上签收。**公司得知所提货物不属自己后,不但不把货物退给**公司,反将其占为已有,并以高出货物到岸价卖出,属不当得利,**公司应将多收货物退给**公司。**公司在被追加为第三人后辩称:货物错发是**公司工作不认真造成的,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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