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的流程及其材料
办理主体:区农林与海洋渔业局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浙江省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580-2022812
受理窗口:海洋与渔业窗口
办公地点: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26号
一、申报条件
1、本区主机功率183千瓦以下的非远洋捕捞渔船、渔业辅助船舶(渔业公务船、油船、制冰船除外)
2、本区搭载12人以下的休闲渔业船舶的登记、发证
二、申报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2、经审核批准的“浙江省渔业辅助船审批表”和“渔业船舶准购准造证明”
3、船舶侧面五寸照片一张
4、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5、建造合同和出厂证明书(新建渔船)
6、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原件和交接文件
7、元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8、乡镇(街道)渔业船舶来源证明
9、船舶股份证明
10、船票所有权人身份证
11、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2、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
13、购置船舶应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14、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提示项:船舶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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