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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境外欠款和借款相互抵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答:《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支付韩国母公司的材料款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该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应按付汇与购汇规定,向韩国母公司支付。
你公司用对董事长债权冲韩国母公司债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应付韩国母公司的货款无法支付给韩国母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支付的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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