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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要提供资料吗?

问:如果办理税务纳税等级评级,企业要向税务提交申请资料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因此,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由税务机关主动评定,未要求企业提供资料。

问: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要求?

答: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以下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

(一)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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