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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险合同生效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言之如下: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甲为乙之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了合同,但甲只能为行为人,而不能为合同的当事人,真正的合同当事人是乙和丙。正是由于代理制度的介入,才使得那些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或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益。

所谓"在缔约时"是指合同成立时。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不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待缺乏相应的缔约能力障碍消除后,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尚须经追认方能使合同生效。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在订立之后丧失了此行为能力,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意-思表示中含有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这两个要素,因此而产生了三种学说。一是"意-思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内心意-思为准。二是"表示主义"认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应以外部表示为准。三是"折衷主义",或以意-思主义为原则,外部表示为例外,或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应该属于"折衷主义",即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内心意-思为例外。

与意-思表示真实相对应的情形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又称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一是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乘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二是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隐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三是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而做出的表示是不真实的;四是合同一方对合同存在无经验等情形而做出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背了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个意-思表示也不真实。这些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是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是合同被撤销或被变更,并不完全都是无效合同,其中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或放弃撤销权的,则使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同样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请各位注意如果在这两个概念上出现了什么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援助中心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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