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营运方式与资本流动风险性分析
关联企业的内部贸易结算所带来的转移定价风险
跨国公司对外交易的主要对象往往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其一般有一个全球统一的结算系统,并在一时间段内轧差结算。这与我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和货物流与资金流一一对应的核销模式不符,而且由于收汇期较长,往往与企业自求外汇平衡的要求相违背。因此,国内的子公司仍是逐笔结算、逐笔收付,逐笔核销。但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国际贸易往往为公司内部贸易,且资金结算往往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因此其在转移资金和逃(避)税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工具,即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关联企业进行国际交易时,为确保利益最大化而在共内部私下确定的价格,尤其是在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转移定价的可能性更大,这种价格由跨国公司内部确定和操纵,有着很大的隐蔽性。
转移定价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国际难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是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主要受损国。2001年美国政府估计因为跨国公司滥用转移定价,使美国政府损失了530亿美元的税收。其规定对纳税人使用不合理转让定价,将被国内收入局调增应税利润并粤》缴公司所得税的,在补缴税款之外,还应按补缴税款的20—40%处以罚金。随着外资大量进入我国,转移定价问题在我国也日益凸现。
据一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估计,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40%亏损外资企业虚亏实盈。税务总局反避税处苏*鲁处长说“我国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40万家外企中,有60%亏损,其中不少实际处于盈利状态,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从根本上讲价格转移是一个税收问题,而且从流程看,进出口业务要先经过海关、税务部门,最后才能到达外汇局的核销部门,而服务贸易要先经过税务部门开完税证明,才能最后核销。
作为监管下游的外汇局,对于如何鉴别价格转移的真实性明显处于弱势。目前外汇核销的目的是为了事后监管交易的真实性,但跨国公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得核销制度形同虚设。当子公司属于税收优惠期时,母公司可以通过出口高报、进口低报等方式增加子公司的收人,而当子公司过了税收优惠期之后,母公司又可以用相同的方式降低子公司的收益,当子公司出于融资等需要进行报表粉饰时,转移定价也可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企业的进出口商品价格基本由境外母公司掌握,交易的真实价格外界无法获得。但这并不能表明外汇局在价格转移方面无所作为。外汇管理部门肩负着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监控外汇流人流出的重任,而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可方便地将利润和应交税收以外汇资金结算的方式转移到境外,分析前面的数据,年流出的利润与应交所得税之和近上千亿美元,量较大,对外汇收支平衡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外汇局应与海关、税务建立转移定价合作机制,从海关、税务获取相应数据,时刻关注跨国公司价格转移所造成的外汇流动的量和方向的异常变化,一旦发现问题,应和海关、税务协同合作,堵住源头。目前,国税局、海关对转移定价都有了一套完善的处理方法,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借鉴。比如国税局即将出台的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PricingArrangment,简称APA)实施规则”,改变了过去一一排查,发现有问题,就对税款进行调整并予以补交的做法。另外,海关也将改变传统的“最低限价”的做法,全面实施《WTO估价协议》,即海关估价将按照企业实际进口成交价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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