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理业务量只占我国出口贸易结算额的万分之几。在2001年,中国的保理业务量为12.38亿欧元,占世界总量的0.1719%,而同期英国达到1398亿欧元,占世界总量的19.41%。目前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出口企业忽视对保理业务的应用。长期以来,由于受汇款、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模式的限制,我国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这首先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出口贸易中仍有大量的纺织品、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商品主观检测性强,容易引发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当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者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通常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得部分企业认为保理业务对卖方利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了我国保理业务的交易量。
2.我国目前还缺乏实力雄厚、富有国际经验的保理机构。由于业务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国内银行大多仍满足于以往的传统服务方式,造成对新业务的了解与接受存在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银行大多开办国际业务的时间较短,其在国外代理行较少,且分布不均,叙做保理时难以很好地对国外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与信誉评估,在买断出口商账款的情况下面临很大的风险。
3.我国保理业务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其业务规模的扩展。与国外相比,首先是在保理模式上,我国主要采用单保理形式,不同于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做法。这就不能充分发挥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优势;其次,在保理业务内容上,我国多为到期保理,当进口商到期未能付款时,保理商在到期后第90天才无条件支付给出口商,这就有悖于国际上通行的融资保理做法;最后,在保理业务范围上,我国基本限于出口保理业务,保理空间狭窄,不如欧美保理商视进口保理与出口保理互为统一体来共同发展。
4.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也已经加入了FCI并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当前我国保理业务还远没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那样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使得我国外贸企业对与保理业务有关的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方的利益和仲裁对象范围等方面的实务操作不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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