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业务
一、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5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核准:
1.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调整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的函》;
2.企业前三年出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
1.业务申请表及《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2.临时收汇原因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权限
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4.2企业进口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额度(债务类)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核准:
1.书面申请(业务申请表及《关于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的申请函》);
2.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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