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政策放宽
2009年4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文件,这是继去年开始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后的第六个文件,我国自2008年9月开始实施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在短短7个月的时间里,连续出台了六个相关文件,由此可见外汇管理政策变动之快。
36号文件开宗明义,总额管理为余额管理,“总额”和“余额”虽一字之差,却差之千里,其中还暗藏政策放宽松的意思。
过去:对于已报关到货90天以上还没有对外支付货款的企业,要在网上做延期付汇的登记,可以登记的额度是上年付汇总额的25%。
现在:对于已报关到货90天以上还没有对外支付货款的企业,要在网上做延期付汇的登记,可以登记的额度是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延期付款注销确认金额)。
举个例子,假设A企业上年的付汇总额为1000万美元,截止4月30日,2009该企业已经在网上登记并注销的延期付汇累计金额为100万美元,则,在过去的政策下,企业未来可以允许在网上正常进行延期付汇的金额是150万美元,但在现行的政策下,额度则还是250万美元。
此举对于企业从事进口贸易采取超过90天以上的结算方式是一个利好。
在文件的第二部份,对于已经证明取得货权的交易,明确了企业可以免做预付贷款登记。“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前对外付汇时,如已取得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多式联运单据邮包收据等运输单据,或“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已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上述这一规定,尽管免除了预付货款登记的程序,但是通过预付货款的途径对外付出外汇,企业还需要再到外汇局去进行进口核销,这也是这个政策不便利的一个表现。
唉,分析完了,越来越强烈地感觉到,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真是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表现得淋漓尽致,作为进出口贸易结果的最终体现,欲通过政策来控制外汇的流入流出,其实是事与愿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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