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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联网核查管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通知要求,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

通知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此外,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通知明确,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其中,基础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变化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在系统中对所有进行贸易信贷登记的企业统一设定。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在系统中对该企业单独设定。外汇局可根据辖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设定调整比例应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

通知还要求,新成立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注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系统中自动导入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定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及手持合同估算其未来一年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作为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人工导入系统。对于集中收付汇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及下属企业的收付汇情况,在系统中人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额或进口付汇额数据。

通知指出,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了改进,进一步完善了“网上交单”查询等功能。企业可通过“网上交单”授权银行直接进行联网核查操作,银行可主动查询企业“网上交单”情况,按规定为其办理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据悉,该通知自2009年6月10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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