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发布通知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昨日发布通知称,对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
根据通知,企业贸易信贷可收汇或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或预付货款或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
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自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出台以来,由于国际收支形势急剧变化,外汇局几番下发通知调整政策,给银行和企业的操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交易成本,建议在制定此类政策时能够增加政策弹性。
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由基础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根据通知,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设定为30%,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设定为10%。调整比例则由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辖内具体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属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惯例等因素,在系统中对该企业单独设定,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要依据。
去年7月,为抑制“热钱”流入,外汇局颁布办法,实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网上登记管理。而去年四季度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进出口企业的困难,外汇局又屡次调整该管理办法。
去年12月,外汇局曾将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分别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今年4月,对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发生额管理,并允许企业在尚未取得报关单时,只要有货权证明,就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此次通知规定对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将会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更大便利。
CBN了解到,在部分地区,外汇管理部门已经根据当地企业和贸易状况,出台了一些贸易信贷政策调整措施。如,外汇局天津塘沽中心支局为支持天津保税区企业对外贸易发展,就出台了调整文件,旨在进一步改进贸易信贷外汇管理政策,简化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